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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缔约国应当促进为从事适应训练和康复服务的专业人员和工作人员制订基础培训和进修培训计划。
三.在适应训练和康复方面,缔约国应当促进提供为残疾人设计的辅助用具和技术以及对这些用具和技术的了解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工作和就业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工作权,包括有机会在开放、具有包容性和对残疾人不构成障碍的劳动力市场和工作环境中,为谋生自由选择或接受工作的权利。为保障和促进工作权的实现,包括在就业期间致残者的工作权的实现,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包括通过立法,除其他外:
㈠ 在一切形式就业的一切事项上,包括在征聘、雇用和就业条件、继续就业、职业提升以及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方面,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
㈡ 保护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公平和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机会均等和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权利,享有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包括不受搔扰的权利,并享有申诉的权利;
㈢ 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工会权;
㈣ 使残疾人能够切实参加一般技术和职业指导方案,获得职业介绍服务、职业培训和进修培训;
㈤ 在劳动力市场上促进残疾人的就业机会和职业提升机会,协助残疾人寻找、获得、保持和恢复工作;
㈥ 促进自营就业、创业经营、创建合作社和个体开业的机会;
㈦ 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
㈧ 以适当的政策和措施,其中可以包括平权行动方案、奖励和其他措施,促进私营部门雇用残疾人;
㈨ 确保在工作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
㈩ 促进残疾人在开放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工作经验;
(十一) 促进残疾人的职业和专业康复服务、保留工作和恢复工作方案。
二、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不被奴役或驱役,并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受到保护,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动。
第二十八条
适足的生活水平和社会保护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为自己及其家属获得适足的生活水平,包括适足的食物、衣物、住房,以及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保障和促进在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情况下实现这项权利。
二、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获得社会保护,并有权在不受基于残疾的歧视的情况下享有这项权利;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步骤,保障和促进这项权利的实现,包括采取措施:
㈠ 确保残疾人平等地获得洁净供水,并且确保他们获得适当和价格低廉的服务、用具和其他协助,以满足与残疾有关的需要;
㈡ 确保残疾人,尤其是残疾妇女、女孩和老年人,可以利用社会保护方案和减贫方案;
㈢ 确保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在与残疾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适足的培训、辅导、经济援助和临时护理方面,可以获得国家援助;
㈣ 确保残疾人可以参加公共住房方案;
㈤ 确保残疾人可以平等享受退休福利和参加退休方案。
第二十九条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缔约国应当保证残疾人享有政治权利,有机会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受这些权利,并应当承诺:
㈠ 确保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直接或通过其自由选择的代表,有效和充分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包括确保残疾人享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和机会,除其他外,采取措施:
1、确保投票程序、设施和材料适当、无障碍、易懂易用;
2、保护残疾人的权利,使其可以在选举或公投中不受威吓地采用无记名方式投票、参选、在各级政府实际担任公职和履行一切公共职务,并酌情提供使用辅助技术和新技术的便利;
3、保证残疾人作为选民能够自由表达意愿,并在必要时根据残疾人的要求,为此目的允许残疾人自行选择的人协助投票;
㈡ 积极创造环境,使残疾人能够不受歧视地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和充分地参与处理公共事务,并鼓励残疾人参与公共事务,包括:
1、参与涉及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社团,参加政党的活动和管理;
2、建立和加入残疾人组织,在国际、全国、地区和地方各级代表残疾人。
第三十条
参与文化生活、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
一、缔约国确认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
㈠ 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
㈡ 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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