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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1-2-28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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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教基[1994]30号

关于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

《残疾人教育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4年8月23日分布实施。《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它的分布实施,将从法律上进一步保障我国残疾人平等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

今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上的讲话和最近国务院和国家教委先后发出的《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关于颁发<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对发展残疾人教育,提出了新的目标和要求。

为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以及全国教育工作仁义的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国残疾人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要重视和组织好《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仁义有关文件的学习,领导干部要带头学好。要组织各级种类有关学校及其它有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教师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有关文件,使大家了解和尊重残疾人受增长率的权利,积极为残疾人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基层残联组织和街道有关部门应深入残疾人家族宣传《条例》,使每个残疾人家族都能了解《条例》的内容和精神,并使残疾人懂得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受教育的权利。

各地应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对社会进行广泛的宣传,动员全社会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学习、宣传《条例》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认真检查本地的残疾人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这项事业的发展。要保证国家“八五”期间发展残疾人教育规划的完成,已提前完成的应提出新的要求,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各地在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制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规划和有关方针政策在对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出规划安排。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尽快制订贯彻实施《条例》的细则或办法。细则或办法的制订应与贯彻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的精神联系起来;要结合本地的实际,特别是本地普及九年教育的规划;对于发展残疾人教育所需要解决的师资、经费等问题,要有较为具体的规定。各地制订的细则或办法,请及时报送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教育委员会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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