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残疾法规>>正文
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1-9-10 | 浏览: ]
收藏到新浪ViVi 添加到收藏夹 字号选择〖 〗 / 双击滚屏 单击停止



颁布单位: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颁布文号: (86)考委字028号
颁布日期: 1986年06月15日
实施日期: 1986年06月15日
所属类别:教育法规库
第一条 为鼓励残疾人自强自立、自学成才,充分调动其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性,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范围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优秀残疾人应考者,主要对象为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本科毕业证书者;获得数门单科合格证书、成绩优异、具有突出事迹者,也可申请奖励。
第三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的奖励,贯彻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奖者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合颁发奖状、奖章,并发给奖金500元。奖励名额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确定。
第四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的奖金,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的“残疾人自学成才奖励基金”中支付。每年颁奖一次。
第五条 申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的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推荐。残疾人应考者本人也可向当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部门提出申请,自学考试部门核实后向上一级单位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审核后,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推荐。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联合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评选委员会,评选确定获奖者名单。
第六条 各地上报申请奖励的残疾人应考者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简况(并附上身体残疾状况,地、市级以上医院证明);
(二)申请人自学考试成绩情况;
(三)申报单位审核意见。
第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优秀残疾人应考者奖金不重复发放。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责任编辑:

读者评论:



发表评论: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相关文章:

[发送给好友]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转载请注明来源:Www.tejiao.cn
上一篇文章:关于做好盲人保健按摩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就业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文章:合肥市《残疾人优惠照顾暂行规定》
特别声明: 本站文章版权归文章原始作者所有。除部分特别声明禁止转载的专稿外的其他文章勿用于商业用途的可以转载,但请务必注明出处和原始作者。对于被本站转载文章的个人和网站,我们表示深深的谢意。如果本站转载的文章有版权问题请联系编辑人员,我们尽快予以更正。
文章搜索
    
精彩推荐
论坛新贴
热点图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