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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效果欠佳。
(1)现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在鼓励残疾人就业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国家付出的代价过高,残疾人得到的实惠较少。据国家审计署对10个地(市)共6 438户民政福利企业的调查结果表明,2002年1月~2003年9月,这些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和减免税103.49亿元,而同期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福利只有12.3亿元,仅占退免税总额的11.89%,大部分减免税成为企业的自有资金或被有关部门集中使用,违背了制定这项政策的初衷。另据大连市甘井子区国家税务局专项调查表明,2002年该辖区121户福利企业共获得减免税金1.2亿元,其中用于发放残疾人工资837万元,仅占减免税金的7%,即使是在部分效益好的福利企业,其用于残疾人的总开支也不超过减免税金的10%,同时统计显示,该区有残疾人1.3万,其中有劳动能力的6 800人,真正在福利企业就业的仅有1 986人。还有一些高科技企业,他们用工不多但产品附加值高、利润大,只要招三五个残疾人,安置率、上岗率就达标了,可以享受一大块减免税优惠。如某自控设备厂,该厂1年为残疾人所开工资总额为5.5万元,上交管理费2万元,而该企业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两税合计达104万元,是发放残疾人工资的19倍,是上交管理费的52倍。更有甚者,在支付残疾人员工资时造假,账面支付多,实际支付少,而残疾人由于文化水平低或担心下岗等原因也不敢查问。因此,就目前的情况看,对福利企业的税式支出成本远远大于政府采取转移支付等直接支出形式的成本。
(2)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相当部分残疾人必须有税收优惠之外的直接救助途径。截至2003年底,我国有259万贫困残疾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44.2万残疾人在各类福利院、养老院享受集中供养、五保供养;246万残疾人得到临时救济、定期补助和专项补助;累计扶持701万贫困残疾人解决基本温饱。对这部分贫困残疾人群体,仅仅提供税收优惠是不够的。
三、结论
通过以上对我国现行残疾人福利事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绩效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两个基本结论:第一,税收优惠政策在解决残疾人福利问题方面存在着局限性,不应对政策运用效果报以过高的期望值。从政策实施预期目标来看,残疾人福利事业税收优惠的本意是希望提高福利企业的税收成本竞争力、扩大残疾人就业率,最终增进残疾人群的福利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但由于税收优惠的“逆向”调节性和将非纳税人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的特点,使大多数技能差又缺少资金的残疾人只能望而兴叹,对于他们的福利问题,税收优惠可能鞭长莫及,而更多地需要通过政府直接补助以及开发适宜残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来加以解决。第二,在福利事业税收优惠既定存在的前提下,为切实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性,必须改变传统的优惠方式,取消减免税金与安置残疾人比例相挂钩的做法,并对减免税金的使用进行限制,如规定一定比例用于发放残疾人工资或改善残疾职工的工作环境。同时,加强福利事业税收优惠专项管理和检查,防范避税现象的泛滥扰乱正常税收征管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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