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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青岛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
[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 作者: | 时间:2006-10-17 8:07:42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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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任务措施
  (一)康复
  加强康复服务网络建设和康复服务人才培养,提高服务能力。实施一批残疾人康复重点项目,全面完成上级残联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基本实现有需求的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开展残疾预防,减少残疾发生。以专业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康复服务体系。继续实施白内障复明工程,推动白内障无障碍市创建工作。拓展范围,完善方式,继续开展盲人定向行走和生活技能训练服务。推行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协调与合作的精神病防治工作组织管理机制,全面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模式,完善精神病防治工作机制。完善机构、加强指导,多渠道实施聋儿康复与服务项目。坚持抓好麻风畸残康复工作。大力推广智力残疾康复综合服务工作。深入开展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救助。深入开展康复宣传活动,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有效增强康复意识、提高康复效果。
  (二)就业
  基本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残疾人就业政策保障体系,残疾人就业率基本达到全市平均水平。要认真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等国家、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要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全市就业工作整体规划,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有关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制定出台残疾人就业保证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规范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加强职业培训,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以社会化培训为重点,以优惠待遇、方便受训为支点,大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广泛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建立健全残疾人技术能手人才库和奖励机制。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列入各级劳动部门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工作。规范开展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扶持残疾人个体从业、社区就业。发展残疾人按摩业,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积极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探索举办庇护性生产班组,安置弱智残疾人就业。加强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
  (三)教育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迁建青岛市盲校和青岛市中心聋校,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全部达到市级以上规范化学校标准。加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统计工作,切实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指标列入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指标体系。加强职业教育,以社会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充分发挥具有特殊教育手段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的作用,普遍开展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倡导、鼓励兴办残疾人高等教育,探索在驻青高校中开设特殊教育专业,提高学历层次,延长受教育年限,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链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继续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规定,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落实各项补助政策,帮助贫困残疾人学生完成学业。
  (四)扶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扶贫工作计划,确保绝大部分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并逐步增加经济收入。切实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提高贷款贴息到位率。保证以最优惠的条件向残疾人发放扶贫贷款。加强扶贫项目的开发与管理,重视扶贫基地建设,积极推行“公司加基地加农户”等扶贫方式,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和多种经营。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消除农村贫困残疾人危陋住房,妥善解决市区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问题。动员社会力量,采取 “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形式,组织实施“志愿者助残”、“红领巾助残”和“文化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对不适合参加生产劳动,不能通过扶贫开发措施解决温饱的贫困残疾人,要纳入当地的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范围,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五)社会保障
  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认真贯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贫困残疾人应保尽保。在实施基本救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关于残疾人的特殊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残疾人的供养和救济工作。对于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认真落实城镇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政策,探讨制定城镇重度、无业、贫困残疾人得到社会保障办法。完善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逐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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