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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文明程度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特殊教育对象既包括特殊的三类障碍(视觉、听觉和智力障碍)儿童少年,也包括身心发展有障碍的儿童少年。为了进一步加快我市特殊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0〕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以及省教育厅、民政厅和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特殊教育“十五”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教基[2002]3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特殊教育发展的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努力满足障碍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 (一)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促进特殊儿童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特殊儿童接受3年教育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65%,2010年达到80%;特殊儿童能继续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或接受1—3年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50%,2010年达到60%;障碍青年接受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的比例,到2007年达到8%,2010年达到15%。到2007年,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到普通儿童少年同等的水平。 (二)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现代化步伐和国际融合进程,鼓励学校创建自己的特色,重视利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特教班的教学质量。全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2010年达到全国领先水平,建成若干所国内知名学校。 (三)统筹规划区域性特殊教育的建设,整合各类特教资源,合理布点,优化结构。30万人口以上的县级市、区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性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我市逐步构建特殊教育的实习实验基地、资源中心、培训中心和教学研究中心。 二、完善特殊教育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四)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特殊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特殊教育的法规、政策及发展规划,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以教育部门为主,计划、民政、人事、财政、劳动、卫生、计生委、残联、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全市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 (五)教育部门是特殊教育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特殊儿童少年的九年制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包括学前聋儿语训教育)和高中段教育。 财政部门负责对特殊教育学校的专项拨款,将特殊教育事业费、基建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免费教育款项的足额配置,设立特教专项补助费和省特教专项补助费配套使用。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足额按时到位,提高学生助学金标准,并按“两个增长”的原则逐年增加。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指定特殊教育学校的编制标准,负责配足特殊教育教师编制。培智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在现行全日制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基础上每班增加1名编制;独立设置的盲、聋哑学校在现行全日制中小学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小学每班增加1.8名编制,中学每班增加1.5名编制。 盲聋学校和培智学校教职工编制每班四人(参见江苏省教育厅、民政厅苏教初<81>289号文件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民政厅苏教普初<87>24号文件)。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每班配专任教师二人,每两班配生活管理教师一人。工读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为每班六人。各级政府人事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点、残疾儿童康复中心的教师编制。10个班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2名特殊教育巡回辅导教师,协助指导本地区随班就读工作;连续三年随班就读学生数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加编制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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