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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日报讯(记者王晓英)吉林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省残联近日联合下发了通知,决定对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执行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
专项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是:
各级政府是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扶持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积极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保障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各有关部门(单位)是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在发展社区服务业和开发各类公益岗位时,是否优先考虑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经费及人员配备是否到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及使用是否规范合理。
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是否依法保障残疾职工的平等权利;是否存在歧视残疾职工的现象等。
这次专项执法监察分三个步骤进行:6月份进行自查。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执法监察的内容,对本地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7月至8月各地开展执法监察。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和县(市、区)监察局、劳动保障局、残联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本地区执行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执法监察。10月至11月省开展执法监察。在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自查和执法监察的基础上,省监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组成执法监察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单位)执行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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