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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市级教育部门预算中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主要用于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和师资培训等。 (二)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区域内特殊教育学校(中心),设立专项特殊教育经费,用于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三)特殊教育的学前教育、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 (四)建立完善特殊教育帮困助学体系。将残疾人特殊教育帮困助学统一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帮困助学工程中统筹安排。 (五)从2006年起,对特殊教育学校(中心)、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的教职工,按基本工资的30%的标准计发特殊教育岗位补贴。 (六)对开展随班就读工作的普通中小学校,实施专项补贴。以随班就读的三类残疾学生人数为依据,按每生每年不低于500元的标准发放补助,经费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直接参与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教育工作的一线教职工特教专业培训。 五、积极扶持,规范管理,促进民办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对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特殊教育学校,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提供服务。充分利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中心)的师资、设备、办学经验等资源,加大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的服务、支持和扶持力度,帮助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引导和鼓励民办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学前和初等、中等职业教育。对民办残疾人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主管审批的部门加大指导、服务和评估力度。
责任编辑: flyz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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