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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方案试行
[ 来源:苏州市教育局 | 作者:苏州市教育局 | 时间:2008-2-26 9:53:29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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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教〔200718

 

 

 

 

关于印发《苏州市教育现代化

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全面完成2010年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全面完成2008年市政府实事工程;促进各区域高水平、高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自2008年起,在全市实施苏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现将《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育  特殊教育  评估  方案  通知

抄报:江苏省教育厅,苏州市人民政府

抄送: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财政局、人事局、民政局、

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残联,各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有关直属单位,各特殊教育学校

苏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12月24印发

(共印:100份)


附件:

 

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

评 估 方 案(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的决定》和《苏州市教育事业“十一五”规划及中远期发展规划》精神,苏州教育将“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作为发展总目标。2006年以来,先后实施了“苏州市村小教育现代化建设工程”、“苏州市外来工子弟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以及“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教育现代化初中建设工程”,全市区域整体推进教育现代化成效显著。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特殊教育是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社会和谐的重要窗口;苏州特殊教育应与苏州市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

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是保障教育公平,促进各区域高水平、高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实施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是当前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激励各方的办学积极性,增加特殊教育投入的重要措施;是引领特殊教育学校高标准、高水平建设的有力抓手。

二、实施目标

苏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将列入2008年苏州市人民政府实事工程。全市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将通过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均应达到《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实施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务院(国办发〔200192号)文件第十七条要求,2008年起,超过30万人口(含外来人口)的市、区必须建有特殊教育学校。

2008年底,全市的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达到苏州市特殊教育现代化学校建设标准。

第二阶段:2009年~2010年,实现独立建制特殊教育学校区域(市、区)全覆盖,全面实现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现代化目标;实现公、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互补、协调发展;以优质特殊学校为骨干,以高质量的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为主体的良好局面。

三、评估标准

《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以《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标准》和《江苏省特殊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为基础,整合《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初中评估方案》和《苏州市教育现代化小学评估方案》的要求,根据苏州市特殊教育发展现有水平与基础,并综合考虑苏州市及各市(县)、区教育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际及其前瞻要求,全面体现苏州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水平。

此《标准》力求科学全面,体现时代特点,充分重视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内涵建设,努力提升苏州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办学水平。

四、创建程序

(一)组织创建。由我局统一部署全市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作,制定建设标准和评估方案。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标准》,加大投入力度,制定高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目标;超过30万人口还未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市、区必须尽快新建特殊教育学校;未独立建制的必须建制。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各特殊教育学校制定并实施学校建设方案;2008年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基本现代化创建任务。

(二)申请评估。各特殊教育学校要严格对照《标准》,努力开展创建工作。学校在自评“合格”的基础上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评估书面申请。由各市(区)教育局组织初评“合格”后,于20089月前向市教育局申报。

(三)现场评估。200810月和12月,由我局组织专家组分两批对已经申报的学校进行现场评估验收。

(四)评估办法。《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办法》(文件另发)。

(五)确认审批。苏州市教育局将对评估验收专家组报送评估的意见进行确认,并公示、发文、授牌。

五、考核奖励

1.苏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将列入2008年度苏州市人民政府的各市、区政府《教育目标考核责任书》。

22008年底,将对苏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3.苏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对未通过现代化学校验收的市、区进行专项督导。

 

 

 


附:

 

          

         

 

( 试  行 )

 

 

苏 州 市 教 育 局

二○○七年十二月

 

 


    

一、苏州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建设工程是“十一·五”期间进一步推动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障教育公平,促进各区域高水平、高质量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是以《江苏省特殊教育现代化示范学校评估办法》和《江苏省特殊教育合格学校建设标准》为基础制订的。既充分体现了未来五年我市特殊教育学校现代化的发展水平,又充分考虑了苏州盲、聋、培智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此《评估标准》指标体系包括办学条件和质量管理两大部分,总分值为500分。指标体系根据三类(盲、聋、培智)特殊教育学校的要求分类指导。

1.“办学条件”部分:分值为300分。下设3A级指标(A1A3),8B级指标和40C级指标。分别是A1基础设施210分,A2专用设备40分,A3办学经费50分。

2.“管理与质量”部分:分值为200分。下设3A级指标(A4A6),15B级指标和30C级指标。分别是A4学校管理100分,A5队伍建设50分,A6教育质量50分。

在评估时,将根据C级指标“达成度”分为四个等级:“符合要求”的为Ⅰ(1.00.8)、“基本符合要求”的为Ⅱ(0.80.6)、“一般”的为Ⅲ(0.60.4)、“未达到或较差”的为Ⅳ(0.40)。

四、学校评估达到425分(不含加分),且“办学条件”、“管理与质量”均达到85%的,即为基本达到“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得申报:

1.特殊教育学校未独立建制的,或仍未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的;

2.市(县)、区特殊教育适龄儿童入学率未达98%的,或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中小学有“拒收特殊教育适龄儿童”现象的;

3.三年内学校有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

4.特殊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未满2400元的,并未逐年增长的;

5.特殊学校在编在职教师特教各项津贴低于国家、省、市文件规定的。

六、加分项目:

1.学校5年内荣获地市级以上重大学术成果的加10分。

2.学校5年内荣获国家级综合性荣誉的加10分;省级综合性荣誉加6分;地市级综合性荣誉加3分(多项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荣誉为准)。

3.学校5年内荣获国家级单项荣誉的加5分;省级单项荣誉加2分(多项荣誉不累计加分,以最高荣誉为准)。

4.学校教师、学生个人(多人合作算一项)5年内荣获国家二等奖以上、省级各项竞赛荣誉一等奖的,每一人次加1分(累计加满5分为止)。

以上14项可累积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5分(总分的5%)。

七、本《评估标准》从200811开始试行。


苏州市教育现代化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试行)

 

一、办学条件(300分)

A级指标

B

指标

C级指标

分值

指标达成度及得分测算比例

得分

1.0-0.8

0.8-0.6

0.6-0.4

0.4-0

 

 

 

 

 

 

A1

基础设施210

 

 

 

 

 

 

 

 

 

 

 

 

 

 

A1

基础设施210

 

 

 

 

 

 

 

 

 

 

 

 

 

 

 

 

 

 

 

 

 

 

 

 

 

A1

基础设施210

 

 

 

 

 

 

 

 

 

B1校园用地(30

C1区域划分清晰,布局合理,包括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行政办公(综合)区。

10

 

 

 

 

 

C2新建、搬迁学校占地不少于10亩。生均用地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8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90平方米。绿化面积 :绿地覆盖率不小于35%

20

 

 

 

 

 

B2校舍建筑(50

C3生均建筑面积:10个班以上不低于25平方米,9个班以下不低于30平方米(不含教职工住房和校办产业用房)。

12

 

 

 

 

 

C4各类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建筑面积合理能符合教学需要;教室、专业教室、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区域布局合理、功能齐全。必须设有劳动教室、音乐(律动)室、实验室、多媒体教室、图书阅览室、团队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家政室,有条件建立综合评估室。盲校必须建有有声读物室、盲电脑房、感统教室等。聋校必须建有语言训练室、个别语训室、听力检测室、书法、绘画等室。培智学校必须建有康复室、感统教室、个别训练室等。

20

 

 

 

 

 

C5校舍建筑安全质量高,做到定期维修、建筑外观协调美观、内饰色彩明快和谐,充分体现环境育人、启智的功能。

8

 

 

 

 

 

C6校内道路平整通畅,相关残疾人的无障碍基础设施健全,各类标识醒目,有完备的安全防护设施。校舍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完备的卫生、消防、供电、供水、排水、网络布线、电子监控等设施。

10

 

 

 

 

 

 

B3教学设施(70)

 

 

 

 

 

 

 

 

 

 

 

 

B3教学设施(70)

 

 

 

 

 

 

 

 

 

 

 

 

 

 

 

B3教学设施(70)

 

 

C7普通教室:每个教学班要有符合教学要求的教室,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室内铺设软质地面,有相应的防伤害设施。配齐课桌椅、讲台及多媒体等设施。

10

 

 

 

 

 

C8建有标准网络控制室、校园局域网,多媒体教室面积能容纳2个班学生上课及教学观摩。

5

 

 

 

 

 

C9计算机教室:地面采用防静电材料,面积能满足1张教师讲台(电脑桌)和12张学生电脑桌的摆放,突出安全性和教学的合理性。盲生用计算机应配有耳麦。配有电源总开关、空调及消防设备等。

5

 

 

 

 

 

C10实验室:盲聋学校应有符合要求的实验教室,以满足实验的需要。实验室的面积应能规范摆放1个实验室讲台和8个实验桌(每桌坐2人),并根据要求将相应的水电等设施安装到位。培智学校应有符合智障学生需要的科普实验室,添置相关科学实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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