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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IEP的理念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4-16 8:46:55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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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话: 关于iep ,狭义上是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个别化教育方案,广义上应该为美国联邦政府於一九七五年颁布「全体障碍儿童教育法案」在各项立法要点中最受特殊教育家关切的一项是「为每一位障碍儿童维持一项个别化的教育方案」(maintenance of an 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for each handicapped child),因为「个别化的教育方案」(简称IEP),该法案对於个别化的教育方案所下的定义是:「个别化教育方案是为每一位障碍儿童所手拟的文件,它是由一位地方教育机构代表(负责提供或督导一项专门为符合障碍儿童之特殊需要而设计的教学计画,以及教师和该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并在适当情况下和障碍儿童本人一起会议订定之.


IEP的理念与其问题
文/国立新竹师范学院特教中心主任 李翠玲 
参、法源基础
当今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细则对IEP有关之规定如下:
(一) 特殊教育法第27条
「各级学校应对每位身心障碍学生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并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其拟定及教育安置」
(二) 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8条
「本法第二十七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划,指运用专业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拟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其内容应包括下列事项: 学生认能力、沟通能力、行动能力、情绪、人际关系、感官功能、健康状、生活自理能力、国文、数学等学业能力之现况。
学生家庭状况 学生身心障碍状况对其在普通班上课及生活之影响。 适合学生之评量方式。 学生因问影响学习者,其行政支持及处理方式。 学生教育目标及学期教育目标。 学生所需要之特殊教育及相关专业服务。 学生能参与普通学校(班)之时间及项目。 学期教育目标是否达成之评量日期及标准。 学前教育大班、国小六年级、国中三年级及高中(职)三年级学生之转术服务内容。」
前项第十款所称转衔服务,应依据各教育阶段之需要,包括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它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 参与拟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相关专业人员等,并得邀请学生参与;必要时,学生家长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第19条
「前例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应于身心障碍学生开学后一个月内订定,
每学期至少检讨一次。」
由特教法及其相关施行细则中可看出IEP所含盖之内容及其实施方式,此法之颁布实施主要是从八十七年度开始实施,因此至今每一位特殊学生应有经由团队
所加开之IEP会议之意见所拟出来之IEP,并在学期末实施IEP检讨会议,如果这些没有做到,以特教法的规定来说,就是违法了。
四、IEP之优缺点 IEP到底有何优点?有何重要性?而必须藉由特教法的力量来加以规范?从学生、教师及行政单位的立场出发,其优点有:确保身心障碍者得到适性、个别化的服务。 促进教师有效率、有组织的教学。因为:可依目标进行教学,不至杂乱无章提供每周(日)课园计划提供证明学生进步的证据特教绩效系统的评鉴教师及相关专业人责任之厘清教学的管理工具整合家长、教师及专业人员的意见与期望,不至于失之主观。
IEP的内容至少要有三大部分,即学生基本资料(家庭史、成长史……)、评量诊断资料(以了解学生学业、生活适应、情绪等等的起点行为)、补救学习方案
(包括长短期目标、学习评量、各教学负责人、教学资源、教学策略),因此如果IEP中只有部份零星的数据,则无法一窥全貌。无长、短期目标、起迄日期,或长、短期目标起迄日期不合情理:有些IEP把短期目的期限定在两个月或三个月,甚至于一个学期,样子是相当困难做形成性之评量,无法随时调整教学。 IEP设计应与执行配合,否则失去意义。
现今阶段,除非能找出比IEP更好的管理工具,否则IEP仍是每位特教老师的义务,每位特殊学生的权利。
参考文献
吴武典(民76):特殊教育法的理念与作法。台北:心理。
林幸台、林宝贵、洪俪瑜、杨瑛、陈红锦(民83):我国实施特殊儿童个别化教育方案现况调查研究。特殊教育研究学刊,10。1-42。
(本文选自「竹师特教简讯」第二十八期,由新竹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中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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