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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聋人刑事犯罪心理成因的研究
[ 来源:教育在线 | 作者:刘盈江 | 时间:2006-11-24 13:15:24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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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对聋生的教育手段传统、单调,忽视聋生的心理健康,很少聋校定期对学生的心理进行分析、咨询与疏导。

  2.2.3   社会歧视带来的报复与反社会心理

在社会上,聋人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常遭受歧视与不公正的待遇,如任某高中毕业也难找到工作,即使案例二的张某找到了工作,但却同工不同酬。他们往往是人们嘲笑、可怜的对象,这样就造成心理失衡,产生不满、怨恨,对社会和健听人产生抵触情绪与报复心理,而对他们同类却倍加信任与信赖。加之社会上宣染色情、凶杀、暴力的书刊、音像制品的泛滥,对聋人社会化潜在效果不可低估[8],聋人的好奇、模仿心理,加之意志的薄弱,所以,聋人很容易受社会上少数成年聋人的教唆与诱导,成为了违法犯罪的后备军。
     3 聋人刑事犯罪的有效预防

聋人犯罪是诸多方面因素交织作用的综合症,同时也反映出矫治聋人不良心理的复杂与艰难性。对聋人犯罪这一特殊社会现象,惩罚只能做为一种手段,教育和预防才是最终目的,真正从源头上遏制、减少聋人犯罪[5]。

3.1 学校应采取的措施

3.1.1   实施价值教育。耳聋学生对“偷”、“拿”、“借”的概念混淆不清,以为“顺手拿来的不算偷”,主人不在也是“借”,“别人拿了我的东西,我理所应当的再去 拿其他人的”如此等等,好像一切都是合情合理的。对偷窃行为的危害认识不清,就无法 从根本上改掉这种行为。因此,让聋生真正明白偷窃行为的价值观到底是对还是错,也许从转变错误的道德评价认识着手,才是对聋童青少年刑事犯罪的根本性矫治。

3.1.2  加强法制教育。要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建立法制教育阵地,广发开展“模拟法庭”、“法治进校园”录像观摩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活动,使聋人逐步养成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并用法律武器来提高防御能力,增强自护意识。
    3.1.3   设置心理咨询机构。由心理医生对聋生的心理状况进行专门的系统调研,掌握现状,研究控制不良心理的对策,提供预防犯罪和犯罪预测的实践依据,对聋人心理教育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

3.2  家庭应采取的措施

3.2.1  家长要转变观念。不要因为语言上的障碍就放松甚至放弃对耳聋孩子的管理和要求。要以正常的心态对待他们,对他们的过错行为更要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3.2.2  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家庭是传播和学习文化及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家庭气氛和教育方法才能拥有良好的教育效果。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独断、专横,要充分运用形体语言和眼神的交流,倾听他们的烦恼,了解他们的忧虑。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促进聋人健康人格的形成[6]。

3.3  社会应采取的措施

3.3.1  加**律的监督与量刑。法律对残疾人犯罪是从轻从宽处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样就给不法的聋人创造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笔者每次做手语翻译都有深深的体会,既使是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的聋人犯罪嫌疑人,在审问时,他们也通常是“沉默”或拒不认账。其实这是他们抱有侥幸心理的充分表现,他们以为公安干警问不出个所以然来,就会看在他们是残疾人的份上把他们放了。其实大部分聋人的智力水平与正常人相近,因此,笔者认为聋人犯罪应区别于智力和精神类残疾的人,在量刑上应该从重处罚,不给他们可乘之机[5][9]。

    3.3.2  加大就业率与社会的保障措施。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按比率就业[10]。可事实上,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宁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意接纳聋人到所在的企事业单位就业。因此,政府应采取一些相关的强制手段与措施,使那些品学兼优又具有一定社会适应能力的聋人就业,同时在待遇上与健听人一样享受同工同酬。

    如果家庭、学校、社会形成合力,都来爱护与关注聋人群体,采取适合他们的方式进行引导和教育,那麽,聋人成为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将不再是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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