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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组织形式 7—9年级综合实践活动实施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必须保证综合实践活动安全,有效地开展.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组织形式: 1.师生合作 由于视力残疾学生的视觉缺陷和盲校寄宿制学习方式的特殊性限制,师生合作是盲校综合实践活动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实施过程中,师生是合作关系,学生具有主体地位,切忌教师的包办代替. 2.家校合作 初中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由于独立完成活动有一定困难,家校合作,家长与子女合作,是盲校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的又一种组织形式. 3.小组活动 鼓励初中学生以小组合作的形式,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小组的构成由视障学生自己协商后确定,教师不过多介入他们的选择,小组成员的组成不限于班级内,为使实践与探究走向深入,甚至可以和普通学校,不同地域的盲校或普通学校的学生组合. 4.个人活动 个人活动的组织形式能够有利于发展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盲校初中生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能力,在综合实践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允许初中学生独立进行活动,并完成活动任务.在学生个人完成活动后,应鼓励学生积极与他人进行交流与分享. (四)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时间分配 初中阶段的综合实践活动在时间安排上,以一个学期为单位,统筹安排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每学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课时是每周2课时,各初中可以将综合实践活动在实践上予以统筹安排. 综合实践活动的设计与实施,采取活动项目的方式实施.研究性学习每学期组织1-2个研究课题或项目,根据研究课题的难易程度,安排不同的课时;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每学期进行2-3次;劳动技术与社区服务可按集中或分散的方式,统筹安排课时. 五,综合实践活动的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评价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学校或教育管理部门,因而综合实践活动评价从评价对象上可分为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等不同类型;从评价主体上可分为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等不同类型;从评价内容上可分为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等类型. (一)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评价 综合实践活动的学生评价应坚持发展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激励性原则等.评价的重点应在评价学生的发展层次和发展水平上.评价标准应是"自我参照"标准,而不是"科学参照"标准或"社会成员参照"标准,即以学生已有的发展基础为评价标准,并突出学习过程的体验,情感,态度,价值观,综合实践能力,不过分强调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学生评价的途径主要有考试与观测,汇报表演,成果展示,答辩会,竞赛等.通过各种途径来对视障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态度,情感和价值观进行综合评价. 对学生的评价的方式主要有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个别评价与集体评价,形成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相结合,重方法,态度和体验的评价. 对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等方面的评价,要作为初中生毕业和升学的考试与评价的一部分,发挥评价的导向作用.将初中生综合实践能力的发展纳入考试和评价体系,保证综合实践活动得以贯彻和落实. (二)综合实践活动的教师评价和学校评价 对教师的评价,侧重于对教师在综合实践活动中的组织,规划,管理,指导等方面的能力,实效. 对学校的评价,侧重于对学校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状况的评价,包括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师资,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学校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施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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