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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莲县明耻国小视障教育巡回辅导教师 黄永钦 一、定向与行动的要义 国内学者毛连塭(民62)在其所著「盲童定向移动研究」一书中,曾将定向(Orientation)及行动(Mobility)加以阐释。他认为:「定向」一词是指盲童在环境中,应用各种残余感觉(包括视觉),以建立其与环境或环境中重要物体的相互关系之认知。易言之,当盲童在环境中移动时,应知道其所在位置,更应认知其四周的重要事物。「移动」一词,在步行学上是指盲童在环境中应用残余感官(包括视觉),以安全、有效、舒适地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的能力。后来,刘信雄(民70)在「盲童定向行动训练」一书中,对「定向」与「行动」的阐释,除了引用毛连塭的定义外,更认为「定向」包含「盲人与四周环境」、「盲人在环境中的位置」、「盲人与环境关系之改变」三部分的互动结果,「行动」一词则可简化为:「盲人利用自己双腿的运动,以改变身体的位置」。 对于定向与行动的定义,国外学者则有较为简要的看法。「亚洲服务视觉障碍人员专门词汇」(张训诰、陈文雄译,民59)一书中,作者认为「定向」意为「了解个人身体和环境中重要物体之相互关系与位置的能力」。「行动」意为「在环境中将身体从一地移到另一地的能力」。万明美(民85)在「视觉障碍教育」一书中引用Jacobson(1993)的定义,将「定向」界定为「能随时利用个人残余诸感官,以了解个人在环境中的位置知能力」。而将「行动」界定为「能轻易移动之能力」。定向行动技能最为国内外学者所广泛引用的「定向与行动技术——专业人员指引」(余莲菁译,民86)一书中,将「定向」界定为「(1)运用其它感官,建立自身位置与环境中其它重要物体间关系的过程。(2)环境与自身相关联之讯息的收集和组织」。「行动」界定为「(1)指行动的能力、准备状态、及灵敏度。(2)指有能力在自己周遭环境中移动」。万明美除引用Jacobson对定向及行动的定义外,综合「定向与行动」(Orientation and Mobility , O&M)的定义为「教导视觉障碍者行走的概念与技能,使其在任何环境及各种情境状况下均能安全、有效且优雅地行走」。 综观各方对定向、行动及定向与行动(或称「定向行动」)的观点,再将笔者视障教育定向行动教学经验比较发现,视障者的定向行动技能必须包括下列要素: 1、肢体功能正常或下肢功能轻微丧失,但仍能独立行走。 2、心智能力足以判断障碍物之存在与否,以及具有正常之运动肌觉(Kinesthetic Sense)。 3、能建构合理的心理地图(Mental Map)。 4、残余感官能发挥感官功能,其中听觉功能部分「听力正常或听力丧失之程度甚为轻微,不足以影响其定向移动能力者」(毛连塭,民62)。 5、健全的心理或具有完整的心理建设。 再者,若将「定向行动」技能的探讨再论及「定向行动」技能的教学时,其牵涉的因素除上述视障者本身所需具备之五项要素外,还要包括下列三项要素: 1、向导员(guides)自身的定向行动技能。 2、向导员对障碍物及线索(clue)的区辨能力与传达能力。 3、视障者的视觉化作用(Visualisation),即「由于明眼向导员口头之描述及盲人本身之感觉印象,盲生因而产生对环境之心理影像或心理地图」(刘信雄,民76)。 由于视障者无法像一般人一样,在身体移动的同时利用视觉感官,观察四周环境预先测得障物类别与距离以决定行进路线,因此视障者在身体移动时必须藉用辅走工具(Mobility Aids)配合自身的残余感官,达到决定行进路线的相同效果。 二、定向行动的技能 目前视障者步行时最常使用的行动方式大致有下列五种(毛连塭,民62): 1、独走技能(Unaidel Travel Techniques):包括寻找失物技能、取直线行走、取直角沿物慢行、上肢技能、下肢技能、室内走向等部分。 2、人导法(Human-guides Techniques):所谓人导法就是由眼明人来引导盲童走路的一种技能。行动时视障者系走在向导者左或右后方半步,同时抓住眼明者的手臂肘部上方,拇指朝外,而其余手指则置于眼明者手臂内侧。视障者必须从眼明者臂、肘,或其它身体活动所传给他的讯息,以感知行动的方向(何华国,民76)。 3、手杖法(Cane Techniques):握法是大拇指的位置在手杖的上端,食指就很自然的顺延手杖的侧面伸展,其它三指就像平常的握手要领与感觉握手杖的下侧。手杖长度一般依盲人身高而定,大约是盲人在自然步伐中以两步为度,或自地面至心窝以上约数公分处。手杖最基本应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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