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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辅导大专程度以上视觉障碍者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之行动研究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7-11-1 15:32:53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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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大学应届毕业视障生为例
  
  计划主持人:花敬凯
  研究助理:张淑美、彭淑青、蔡静宜、林丽青、洪建铭、黄莉容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动机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产业界对于劳动人力素质的要求逐渐提高,因此,具备专业技能已成为进入就业市场的条件之一。以一般就业市场对劳动力素质的门坎来看,在1950年以前,技术性工作的比例占整体就业市场之40%,今天,技术性工作的比例约占90%左右,这项数据代表透过高等教育提升竞争力,以及逐渐成为顺利就业的必备条件之一 (Sitlington, Clark, & Kolstoe, 2000)。追求高等教育的趋势,同时也影响身心障碍教育需求的改变。根据美国教育主管单位的统计数据(引自:Hutto & Thompson, 1995),19781991年间,美国身心障碍学生占整体大学生的比例,从2.6%提升到8.8%。国内教育部的统计资料(引自:林幸台,2003)也显示,从民国85年到91年,进入大专院校就读的身心障碍学生数目成长近6倍之多。国内几项相关的研究结果显示,适性的专业教育,特别是高等教育,是帮助身心障碍学生(包括视觉障碍学生)获得就业机会、维持经济独立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李永昌,2001;李永昌、陈静江,2000;杞昭安,1988;万明美,1998)。
  
   视障者由于本身的限制,在进入一般就业市场时,竞争力相对低落。因此,如何发展一套有效的就业辅导机制,帮助视障者顺利进入就业市场,充分发挥潜能,已成为就业服务人员刻不容缓的责任。然而,生涯与就业准备在视障教育也是长期被忽略的环节,使得视障者然在学校里可能有较好的学业表现,毕业后却未必有较好的就业前景,对于长期的教育投资形成一大浪费 (柏广法,1997Leja, 2003; Neagle, 2001; Wolffe, 1996)。例如,1992 Wagner, D’Amico, Marder, Newman, Blackcorby进行的『国家特殊学生长期转衔研究』 (National Longitudinal Transition Study of Special Students) 结果显示:有超过60%的视障学生在学校毕业3年之后,仍然找不到工作。另一项针对视障成人就业困境的研究 (Wolffe, Roessler, & Schriner, 1992) 也显示视障者面临的就业困境包括:学校毕业前未习得求职所需的技能、对就业市场缺乏确切的认识,以及就业后缺乏支持系统(例如就业服务员、职务再设计、辅具相关服务),以及缺乏适当的生涯谘商。可见视障学生进入就业市场之前,教育体系并未做好应有的职前准备。
  
   除了就业机会的匮乏,视觉障碍者可以从事的职业类别也十分有限。虽然台湾以进入信息社会,科技的发达带动新兴产业的发展,调查研究却显示目前视觉障碍者仍大多从事传统行业,例如按摩业、教育文化事业、点字校对,以及电话接线 (李永昌,2001;杞昭安,19882000;万明美,1998)。至于较具发展性的信息服务业以及营销业,视觉障碍者投入之管道相对有限。甚至有许多企业负责人认为目前就业市场没有适合视障者从事的职类,可见视障者就业范围之狭隘(吴武典、蔡崇建、黄淑芬、王华沛、廖永?1991)。对于具有高人力素质的大学毕业视障者而言,若无法顺利进入一般就业市场,发挥其专业能力,对于视障者本身、以及企业界,都是一项损失,同时对于政府为视障者就学所投入的教育资源,也形成一大浪费。
  
   行政院劳委会自民国83年推展『残障者小区化就业服务方案』以来,确实为身心障碍者创造不少就业机会,目前台北市也有若干视障者服务机构,提供视障者支持性就业 (supported employment) 服务。支持性就业的概念,最早于1980年中期提出,美国1984年通过之发展性障碍法案(The Developmental Disabilities Act of 1987,P.L.98572)中立法,将支持性就业列为一项职业复健服务。根据发展性障碍法案定义,支持性就业是「一种竞争性的工作(以全时工作为基准或以每周工作20小时为基准之有薪工作),其目的在于提供身心障碍者小区式的工作经验」。国内「身心障碍者保护法」(内政部,民86)第三十条亦规定:「劳工主管机关对于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于进入竞争性就业市场之身心障碍者应提供支持性及个别化就业服务」。虽然国内身保法的条文将支持性和竞争性就业加以区隔,但以支持性就业的精神来看,它仍属于竞争性就业服务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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