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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不足30万但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独立新建一所义务教育阶段综合性或单一性特殊教育学校。新建校项目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市所辖尚无特殊教育学校的30万人口以上县(市)总数(以附件1数据为准)。
选择部分设区市和30万人口以上,或人口不足30万但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对现有办学条件较差的特殊教育学校进行校舍改扩建,改扩建项目学校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现有学校(以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总数的70%。
其中,列入“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的项目,应具备良好教学管理基础,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在师资队伍、运行经费等诸方面均具备条件。优先选择前期工作充分、急需建设的项目学校。原则上每市遴选2所。扩权县项目学校建设由各设区市统筹考虑。
2.项目学校必须要有完善的运行保障机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承诺并保障项目学校投入使用后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减免学生学习、生活费用,对不能建立或运行保障机制不完善的学校不得列入建设总体规划。
3.项目学校必须具备地质、饮水、交通、用电等建设与安全条件。
4.项目学校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应主要依据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预测在校生人数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1994年发布)规划确定。
三、总体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文字部分
1.现状分析
本地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
2.建设目标及建设规划内容
(1)建设目标。提出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目标及“十一五”期间阶段性目标,具体包括本地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学生在校生规模、学校数量及建设规模、教学及康复训练设施等方面预期达到的目标及产生的效果。
(2)建设规划内容。提出本地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建设规划(分年度),明确项目学校、建设性质(新建或改扩建)、建设规模和投资需求。
3.保障措施
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特殊教育项目学校运行保障机制及组织领导监督检查的措施,并要制定规划执行、资金使用、项目管理、评估验收等相关制度。
(二)表格部分
1.各市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附件2,并按遴选项目的先后顺序排列项目序号。
2.各市根据本地区特殊教育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文本填写附件3。
3.凡涉及到填写特殊教育学校现状的数据,一律以2006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准。
四、相关工作程序
(一)各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及“十一五”期间项目建设方案由市教育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编制,一式两份(附电子文档)于2008年4月5日前由市教育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联衔报送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要与市残联进行工作沟通。各地残联要高度重视,充分发挥工作优势,为特殊教育学校提供康复设备的技术支持与咨询,有条件的地方残联可提供资金和设备支持,积极配合教育和发展改革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按照《建设规划》及本通知要求审核确定各市报送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总体规划。
(三)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教育局组织编报上报。其中2008年投资建议方案,请另文于2008年4月5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要求,附项目可研批复文件、购置设备清单、地方资金承诺及真实性说明等。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审核各市上报的年度计划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教育部审核我省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方案,并按建设程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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