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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21日 星期一 8:57:16 星期一
 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1-2-28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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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J308179
【分类号】J308179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教育部
【颁布日期】1979-05-14
【实施日期】1979-05-1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特殊教育
【文号】( 7 9 )教计字1 6 6号
【名称】教育部关于盲聋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题注】1979年5月14日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同意对从事盲聋哑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教职工,他们的工资待遇仍根据一九五六年教育部(56)计劳董字第3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对于盲聋哑中、小学的员工,除按中、小学工资标准分别评定外,对教员、校长、教导主任还应按评定之等级工资,另外加发15%,以表示鼓励”。由于文件中未明确在计算退休费时,是否应该包括加发的15%津贴在内,各地执行时很不一致,造成许多矛盾。现规定:凡是已经退休,在退休费中包括了加发的15%的,为不降低他们退休后的生活待遇,可维持原办法计发;未计入退休费的一律不再追加;今后退休时应按本人标准工资计发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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