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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实施方案 (2006年-2013年)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6-8-31 9:10:35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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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目标
    2006年-2013年完成14750名受赠者的术前筛查、植入手术、术后康复安置和康复训练任务。
二、组织管理机构
  (一)政府协调机构
    国务院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部委及各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项目管理机构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牵头,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与台塑关系企业暨财团法人长庚纪念医院五方共同组成“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管理委员会和项目执行委员会,下设项目执行办公室。
    项目管理委员会:制定和把握重大的政策和决策,对项目的各种事宜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协调政府部门,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项目执行委员会:实施项目监督管理;负责总体协调和技术把关;对项目各专业组进行工作督导,包括审定工作计划及任务完成情况;召集合作各方开展项目工作研讨;监督管理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项目执行办公室:落实项目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负责项目的综合协调和组织实施;拟定年度项目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起草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方案及相关文件;组织受赠患者的资格初审;协调办理产品免税、进口及保管等事宜;开展项目宣传工作;建立和管理受赠者档案数据库;协调各专业组并组织项目工作例会。
    ——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承担康复指导组职能,负责受赠者初筛确认、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术后康复安置、康复指导、培训和质量监控,负责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组织实施。
    ——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承担医学指导组职能,负责受赠者复筛、定点手术医院的认定、医师培训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组织工作,负责与项目相关的科研组织实施。
    省项目工作组: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残疾人联合会牵头,会同本地区医学及康复相关机构组成项目工作组,负责本地区项目协调管理和组织实施;开展本地区受赠者资格初审、推荐、申报以及术后康复安置工作;负责本地区项目督导和质量监控;组织参与相关科研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工作流程
    1、筛选与申报 
    各省项目工作组遵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项目制定的《人工耳蜗适应证筛选标准》(见附件1)和《筛选工作流程》(见附件2),指定筛查单位,明确筛查责任,严把筛查关,开展筛选工作。根据当地人工耳蜗适应证需求推荐和申报,项目执行办公室按照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适应证及当地康复安置能力给以审批。
    2、手术
    项目执行办公室会同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分会将初筛合格者分配到手术定点医院进行复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和开机。
    3、术后康复安置
    人工耳蜗受赠者开机后回到术前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1)认定定点康复机构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聋儿康复中心以及其他各类符合项目要求的康复机构,按照《人工耳蜗康复基地和定点康复机构资质认定办法》(见附件3)提出申请,各省项目工作组推荐,经康复指导组评估、认定后,承担受赠者术后康复训练任务。
    (2)安置原则
    术前已在康复机构接受训练的聋儿原则上术后回原康复机构进行训练(该机构为定点康复机构),可不受户籍限制;
    3岁以下和康复后在普通学校就读的聋儿由本省统一安置到定点康复机构,以适宜的形式就地就近接受康复训练和指导,要求选择具有社区家庭康复经验的教师承担单训和家庭指导,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以确保康复质量。
    (3)安置要求
    ①各省项目工作组督导本省定点康复机构加强建设,改善康复教学环境,做好受赠者术后康复安置工作。
    ②承担康复任务的定点康复机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建立人工耳蜗术后康复教育及管理工作流程,做好受赠者术后接收、建档、教学及管理工作,术前确定申请者康复教育服务方式(如机构训练、家庭指导、预约单训等),以满足不同年龄的聋儿及其家庭康复需要,康复服务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评估、有督导,有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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