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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在“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实施中,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承担康复指导组职能,康复指导组由康复、特教、听力学、医学等领域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中国聋儿康复研究中心。
第二条 为确保项目圆满完成,康复指导组负责对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全国聋儿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及受赠者术前筛选和术后康复训练质量的监控。
第三条 省项目工作组负责对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本省聋儿康复技术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以及受赠者术前筛选和术后康复训练质量的监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认定标准
一、必备的业务职能
(一)普及人工耳蜗知识
1、能够面向患者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
2、能够为本省专业技术人员和家长开展人工耳蜗知识培训。
(二)术前评估
1、能够对适应证患者进行术前筛查,包括听力测试、助听听阈测试、听觉能力评估、语言能力评估、智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测量;
2、具有参与术前疑难病例会诊的能力。
(三)术后调机
听力学专业人员在进行培训后,能够独立开展人工耳蜗术后调试工作。
(四)术后训练
1、各康复机构必须成立针对本项目的耳蜗康复训练班,以便进行强化听觉言语训练;
2、能够严格依据聋儿特点和需求,采用适宜的安置方式(家庭指导、母子同训、个别化训练、随班就读指导),制定康复方案,按计划完成评估、训练、言语矫治和家长培训。
(五)档案管理
1、能够建立耳蜗患者术前咨询、评估及术后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
2、能够根据康复指导组需要和要求定期提供受赠者康复档案及有关材料。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指数:2名
2、岗位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听力学教育背景或经过听力学专项技能培训,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具备小儿听力学评估(纯音测听、视觉定向反应测听、行为观察反应测听、游戏测听)及人工耳蜗调试能力;
(3)能够开展听觉言语能力评估;
(4)经康复指导组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二)康复教师
1、岗位指数:教师和聋儿配置为1:4-5
2、岗位要求:
(1)掌握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和教学评价技能;
(2)掌握人工耳蜗相关知识,能够开展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和智力及社会适应能力测试;
(3)具备单训和言语矫治的能力;
(4)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家长的能力;
(5)经康复指导组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连续两年人工耳蜗康复工作经验。
(三)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职)
2、岗位要求:
(1)了解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2)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及康复训练安置工作;
(3)负责教学及康复档案建立和管理;
(4)经项目管理专项培训。
(四)电教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职)
2、岗位要求:
(1)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
(2)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处理能力;
(3)经康复指导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三、仪器设备及用品用具
(一)听力设备:听力评估及耳蜗调试等设备;
(二)语训设备:可视化语言训练系统、言语矫治设备、计算机多媒体辅助教学系统及音响设备等;
(三)电化教学设备: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
(四)学具、教具:有统一、配套的教学用直观挂图;学具和教具丰富,定期更新;
(五)玩具及图书:聋儿与图书及玩具配置量不少于1:2,并且适合聋儿的年龄特点,定期更新。
四、规模与场地
1、收训能力: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30名;有聋健合一班或能与正常幼儿园开展对口教育活动。
2、场地:单训室功能完备,训练场所相对固定,单训室房间数与耳蜗受训人数为1:6-7;人工耳蜗编程室1间(不少于7平方米),评估室1间(可与测听室兼用)。
第五条 人工耳蜗定点康复机构认定标准
一、必备业务功能
1、家长培训:能够为聋儿家长提供人工耳蜗技术咨询、康复培训;
2、术前评估:具备开展聋儿听觉言语能力评估、智力测试的能力;
3、术后训练:能够为植入者提供家庭指导、机构训练和预约单训等多种康复途径进行术后听觉和言语训练,确保康复效果;
4、档案建立:能够建立耳蜗患者术前咨询、评估及术后康复教学的文字、图片和音像档案;
5、项目管理:能够根据康复指导组需要提供受赠者康复记录及评估资料。
二、人员岗位要求
(一)听力技术人员:
1、岗位指数:1名
2、岗位要求:
(1)掌握小儿听力学知识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并能够按照要求参与术后评估等工作;
(2)能够进行小儿听觉言语能力评估;
(3)经康复指导组或省项目工作组培训合格。
(二)康复教师
1、岗位指数:教师和聋儿配置为1:4-5
2、岗位要求:
(1)掌握听觉言语康复训练和教学评价技能;
(2)掌握人工耳蜗相关知识,能够开展听觉言语康复评估和智力测试;
(3)具备单训和言语矫治的能力;
(4)具有家庭康复指导及培训家长的能力;
(5)经康复指导组认定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或具有连续两年人工耳蜗康复工作经验。
(三)项目管理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职)
2、岗位要求:
(1)了解听力学、康复听力学、康复教育以及人工耳蜗相关知识;
(2)能够按照项目实施要求做好康复训练安置和协调工作;
(3)负责耳蜗康复档案建立和管理。
(四)电教人员
1、岗位指数:1名(可兼职)
2、岗位要求:
(1)掌握Word、Excel、PowerPoint及网络信息传输等基本操作技能;
(2)具备图片处理、剪辑、刻录等处理能力;
(3)经康复指导组专项技能培训考试合格。
三、仪器设备及教学用具
(一)听力设备:能够开展听力学评估的专用设备,如便携式听力计或评估仪等;
(二)语训设备:能够开展单训、言语矫治必需的语训设备;
(三)教学设备:能够开展教学的必备设备。如:投影仪、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VCD机、计算机、打印机;
(四)学具、教具:教学用直观挂图、学具和教具,聋儿与图书及玩具配置量不少于1:2,并且适合聋儿的年龄特点,定期更新。
四、规模与场地
1、收训能力:耳蜗年收训能力不少于15名。
2、场地:单训室功能完备且固定,单训室房间数与耳蜗受训人数为1:6-7。
第三章 申请及认定
第六条 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申请 各省聋儿康复中心根据此认定办法的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自查表》后经省项目工作组推荐上报康复指导组办公室,康复指导组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作为“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承担受赠者的康复训练及省内定点康复机构的指导任务,并接受项目康复指导组指导、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七条 省内人工耳蜗定点康复机构申请 省内的聋儿康复机构根据此认定办法的要求,自愿申报,填写《申请人工耳蜗定点康复机构自查表》后报各省项目工作组,省项目工作组组织专家评估,认定后作为省内“听力重建启聪行动”项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受赠者的术后康复训练任务。省项目工作组将认定结果报康复指导组备案,并接受抽查、指导、评估和质量监控。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八条 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管理 康复指导组对申请机构初步评估后,项目执行办公室根据其康复能力分配训练任务,省聋儿康复中心按照项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受赠者术前筛查和术后康复安置任务,康复指导组将不定期巡回指导和抽查,考察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经评估和认定合格者颁发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证书,继续承担受赠者康复任务,同时将省内人工耳蜗定点康复机构的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省项目工作组以及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的工作考核指标之一。不合格者将减少或停止第二年训练任务待其符合标准后评估和认定。
第九条 省内人工耳蜗定点康复机构管理措施,由省项目工作组参照省聋儿康复中心人工耳蜗康复基地管理措施制定并执行。
附则:本办法由“听力重建 启聪行动”项目康复指导组负责解释。
2006年7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