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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残疾标准
[ 来源:中国听力学 | 作者: | 时间:2006-10-17 8:41:52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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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力语言残疾的定义]

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一) 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既聋又哑);

(二) 听力丧失而能说: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

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

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

(三) 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失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

两类。

二、[听力语言残疾的分级]

(一) 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濒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二) 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于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级 别
 
一 级 聋        听 力 损 失 程 度> 91 dB

二 级 聋        听 力 损 失 程 度 90-71dB

重   听
一级重听   听 力 损 失 程 度 70-56dB

二级重听   听 力 损 失 程 度 55-41dB




(三) 单纯的语言残疾。不分等级。

注:

1)  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I000、2000赫兹(Hz)

的平均数。

2)  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损失轻的一耳为准。

3) 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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