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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
[ 来源: | 作者: | 时间:2004-3-22 8:36:31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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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我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及听力语言残疾进行定义及分级,其中听力语言残疾定义及分级(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并以社会功能障碍为主来确定残疾,即以社会功能障碍的程度划分残疾等级)如下:

听力语言残疾:

听力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听力丧失或听觉障碍,而听不到或听不真周围环境的声音;语言残疾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说话或语言障碍,从而都难能同一般人进行正常的语言交往活动。听力语言残疾包括:

a.听力和语言功能完全丧失(即聋又哑);

b.听力丧失而能说话或构音不清(聋而不哑);

c.单纯语言障碍,包括失语、尖音、构音不清或严重口吃。

听力残疾分为聋和重听两类(表1-2)。

⒈聋
一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或等于91分贝(dB,听力级,下同)
二级聋: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71分贝,等于或小于90分贝。
⒉重听
一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56分贝,等于或小平70分贝。
二级重听: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41分贝,等于或小于55分贝。
⒊单纯的语言残疾。
不分级
表1-2听力残疾的分级

类别 级别 听力损失程度
一级聋 ≥91dB
二级聋 90-71dB
一级重听 70-56dB
二级重听 55-41dB

注:
1.上述"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是指语言频率为500、1000、2000赫兹(HZ)的平均数。
2.聋和重听均指双耳,若双耳听力损失程度不同,则以听力均失轻的一耳为准。
3.若一耳系聋或重听,而另一耳的听力损失等于或小于40分贝的,不属于听力残疾范围。


损失损失程度听阈沟通能力 正常听力 -10~25分贝对一般的声音及语言分析清楚。轻度听力损失 26~40分贝 对细小的声音难以分辨,如树林风吹声。 中度听力损失41~55分贝对日常语
言 有听觉上的困难,与人交谈感到模糊不清,开始需要借助助听器的帮助。 中重度听力损失
71~90分贝 对于较大的谈话声?汽车声仍感模糊,助听器帮助较大。 重度听力损失 90分贝以 上对于叫喊声及洪亮的声音,如汽车喇叭声。鼓声才有反应,助听器帮助较大。极重度听力损 失通常极难感觉声音的存在,需要靠助听器的辅助,才能感受到声音的振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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