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省残联传来消息,刚修正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更广泛地保障了我省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其中在特殊教育方面规定,贫困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中,学校要减收50%以上的费用。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师队伍建设,对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学校应当根据其家庭生活状况减收50%直至免收有关费用,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各类学校对符合国家有关体检标准和录取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歧视;对在国际国内体育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运动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奖励。
责任编辑:
读者评论:
发表评论:
相关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