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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部门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对引导社会转变观念、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有着特殊的、极其巨大的作用。现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已经把基础教育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但对学前教育却未予以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没有将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主管部门的工作计划中,有的地方甚至撤消了学前教育的行政管理机构;学前教育的老师不能享受基础教育教师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一些企事业单位随意停办托幼机构,或把托幼机构当作经济实体,忽视管理和支持;对于当前举办学前教育多元化的情况还缺乏研究,地区没有计划和规划,与城市的社区化、农村的城镇化不能协调发展,学前教育处于自发状态。这实际上是以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对待基础教育,不符合教育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利益。 对学前教育的科学研究不足是制约其健康发展的另一因素。学前教育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门我们还知之不多、急需开掘、大有可为的科学。西方发达国家这方面的研究起步比较早,成果较多,而我国的研究则无论是范围、规模还是深度都与我国学龄前儿童的数量、我国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很不相称。同时,学前教育的研究除了要研究人类早期心理和生理的共同性外,还要对我国儿童的特殊性、我国学前教育的特点等许多领域进行深入研究。例如新形势下我国儿童心理与行为的发展规律,早期环境与教育对儿童发展的作用机制,学前教育的目标、内容、过程和方法,学前教育发展的战略、政策和体制,学前教育质量评价等。对这些领域进行深入研究是提高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不可缺少的。而要开展如此广泛且需要持续进行的研究,是任何个人和单位难以独立承担的,应该组织有关学术和行政力量联合进行。同时,应该大幅度增加对学前教育研究的投入,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逐步建设成为各具特色的研究基地。 学前教育水平的提高,关键在于教师的素质。虽然我国学前教育的师资队伍整体是好的,并且正在不断提高之中,但是如果着眼于学前教育在未来素质教育中所应承担的重任,就显得在不少方面不能很好地适应了。在师德、教育观念、教育能力、研究能力等方面迅速提高现有的师资队伍,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新教师,已经刻不容缓。从现在起,就应该把培训和培养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工程中,完善制度,建立多形式、多层次、多元开放、立体交叉的教育培训体系。当前尤其要重视加强农村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培训,在经费等方面给予倾斜。 学前教育立法工作也应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现在我国教育领域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在学前教育方面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规,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在教育领域的有关法律中关于学前教育的规定也过于笼统,已经难以调整当前学前教育快速发展中的种种关系,也已不能起到促进学前教育按照第三次全教会精神健康发展的作用。制订《学前教育法》的时机已经成熟。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就学前教育的任务、领导和管理体制、举办条件、经费投入,以及教师的义务和权利等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在立法调研和起草过程中,对现有的学前教育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规范也是不可少的。 根据我国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和未来的走势,从现在起要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等多项“两结合”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受经济和人口两大要素的制约,我们必须因地制宜地利用现有的硬软件条件不拘一格地发展学前教育。地方政府要继续努力办好教育部门举办的公立园,并使之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骨干与范本;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街道、团体和个人办园。此外,举凡儿童活动中心、儿童日托中心、亲子乐园这类有益于儿童教育的机构,乃至大型商业场所、公共事业场所设立的供儿童活动和临时寄托的机构,都应在支持鼓励之列。关键在于政策引导。群众的创造力是无穷的,一定会创造出适合各地情况的多种学前教育形式。 时不我待。各国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人才培养方面的竞争过程是无形的,而竞争的结果却是无情的。竞争过程是有规律可循的。我们已经把握了这一规律的核心——通过各级各类教育(包括社会、家庭教育)培养人的综合素质;现在所需要的,是把素质教育的视线正确地延长到从儿童一出世的那一刻,重视儿童社会化的起步阶段和人格品质成长的最关键的奠基时期,并据此把我们的学前教育提高到新的水平。这样,我们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才能更为扎实而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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