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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上特殊教育的新思想、新观念——全纳性教育,已在我国学术文献、学术会广为宣传,也为广大从事特教工作的人们所接受。这一新概念的引进,对聋儿后续教育的发展,既是新的机遇、新的促进,亦是新的挑战。
一、聋儿后续教育
(一)后续教育(Follow-up Education)一词源于英文在西方四五十年代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高层次技术人员毕业后几年便跟不上技术更新而落伍,不胜任原有工作,亟须再集中学习。后也在行政管理人员中普遍开展再学习过程,统称为XX后的继续教育。后续教育在我国一般指干部教育系统中,对高层次各类在职干部的再教育、再培训,以此来完善原有高等教育内容,实现知识更新、改组,摆脱原有知识技能的束缚,使在职人员保持旺盛的创造能力。聋儿后续教育这一概念始于1985年,联合国有关机构在天津听力障碍康复中心考察,提出聋儿康复的后续问题,自此聋儿康复工作者开始使用聋儿后续教育这一概念。它界定,聋儿接受早期康复后,随年龄增长及早期康复工作完成,应进入学校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全面康复。早期康复后,不管效果如何都须安置,安置的方式多种多样,受主客观因素制约,妥当与否还须实践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安置形式。聋儿后续教育不由人们主观愿望臆断,它是早期康复工作发展的产物,随聋儿早期康复的终结,聋儿后续教育开始。
(二)聋儿后续教育的任务与形式聋儿后续教育既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就必然有其内在规律,我们应认识规律、遵守规律、促进发展。聋儿后续教育的任务有两重性,既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任务又有继续康复的任务,在聋儿早期康复的基础上,在新的教育环境中,注重聋儿个体间差异,提供适宜的帮助,继续发展聋儿听觉功能、言语能力,进行心理康复,学习各种文化知识、培训各类就业技能,逐步使聋儿成长、发展,接近或融合在正常人之中。
由于我国政治、经济发展现状和特殊教育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我国目前聋儿后续教育有如下安置形式。
聋校 含中等教育聋校 多数
特殊教育 少数
教育机构 多数 较多
普通教育 普小 普通中学 高等院校 社会 极少数
个别早期康复 后续教育
目前聋儿后续教育以初等教育为主,少数聋儿接受中等教育,极少数聋儿接受高等教育并完成高等教育步入社会。
聋儿后续教育的形式有两大类:聋校和普通学校普通班随班就读。
二、随班就读
(一)由来与发展根据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分析,我国0-14岁聋儿占残疾儿童总数14.2%,占各类残疾儿童第二位,学龄期7—14岁占63.2%,约54.7万人。这一基本情况告诉我们,聋儿接受义务教育还不普及。我国是个大国、穷国,须走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聋儿义务教育的道路。建国以来,我国聋教育长期以聋校为主,使数万名聋儿受到了教育,但是单靠聋校办学,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若使30万学龄聋儿进入聋校教育应建近2000所聋校,以每所聋校造价50-100万元计算,则需要10-20亿元。另外聋校较普校入学年龄大,10岁入学,早已误了早教佳期。所以为尽快解决数十万聋儿入学,需要利用现有普校的教育资源,在全国一些地方大量聋儿(无聋校可读)早已自然而然地入普校随班就读。一所普通学校招收几名能跟读的聋儿,不须增加很多经费和设备,就能使很多聋儿入学,为完成聋儿九年义务教育承担任务。无论从主观还是从客观上,聋儿随班就读是聋儿后续教育的主要形式。从1986年起,国家将残疾儿童随班就读作为发展特殊教育的一项重要措施和特殊教育体系中一个重要部分,并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1986年4月,全国人大通过“义务教育法”。198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残疾儿童办学形式要灵活多样,应该把那些虽有残疾,但不妨碍正常学习的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1988年9月,国务院批转《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纲要(1988年-1992年)》,首次提出积极推动……普通班中吸收肢残、轻度弱智、弱视和重听等残疾儿童随班就读。1988年11月,国家教委副主任何东昌在特教会上讲话,指出吸收能够跟班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1989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出,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积极招收虽有一定残疾,但可以在普通班学习的残疾儿童入学。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2条规定,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随班就读工作从1986年到现今,短短数年内,已从一般号召上升为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益的法制轨道。随班就读的提出和实施不但完善了特殊教育的体系,而且也扩大了普通教育的职能,是对传统教育观念和教育体系的改革,成为办学的指导方针。聋儿随班就读,在整个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中蓬勃开展,由自发到有组织有领导的实验,到普遍开展,已初具规模,正在形成模式,积累一定经验,摸索出它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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