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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2日 15:12:44 星期三
青岛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税收优惠
[ 来源:青岛广电 | 作者:李洁 | 时间:2007-7-2 6:58:14 | 浏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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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7月1日起,调整后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将在全国统一施行。记者今天从青岛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国税局等单位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新政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目前我市明确了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标准,我市税务机关将执行国家上限,即每人每年3.5万元。

  新调整的政策扩大了鼓励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范围,调整后的政策将现行政策规定的“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员扩大到“六残”人员,新增加了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两类人员,但精神残疾人员仅限在工疗机构就业。同时,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也有所扩大,由现在的民政部门、街道和乡镇政府举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将外资企业也纳入到政策适用范围中来(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
  目前青岛市大约有残疾人16万人,其中有劳动能力的约为6万人,各类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1.6万人,按照新政策要求,以2006年的数据推算,安置单位每年可以享受增值税退税2.1亿元。增值税(或营业税)方面符合规定条件的,施行按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退(减)税的办法。具体限额按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我市确定按最高限3.5万元执行。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者减征营业税,选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企业所得税方面,调整后的政策采取工资成本加计扣除的办法,即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可以将支付残疾职工的实际工资据实扣除,并可再加计1倍扣除。享受该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除了上述企业以外,还包括安置比例超过1.5%(含)以上但低于25%,且残疾人员不少于5人的单位,但此类企业不能享受流转税的优惠。政策还规范了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二是对于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残疾人的工资、薪金等各类所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突出了将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作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条件,包括1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人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有安置残疾人的基本设施等等。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由纳税人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为了避免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件、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等方法骗取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规定对上述行为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3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政府鼓励知情者向财政、税务、审计、纪检监察、检察等机关检举揭发骗取税收优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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