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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师范《法律基础》教学的几点认识

作者:庆祖杰 来源: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校 加入时间:2002-10-11 


    特教师范作为培养未来特教工作者的基地,师范生们除了学好与普通师范共有的法律基础知识外,还应牢牢地把握将来的教育对象这一群体的特殊性,针对残疾人的生理缺陷和他们的家庭、社会生活特点,掌握与残疾人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以便更好地为他们服务。
    经过教育实践的探索,我认为特教师范(法律基础)教学应结合当前特殊教育的需要和残疾人的一些行为特点进行,并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学习研究。
    一、增强法律服务意识,学习掌握与特殊学校及残疾人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不仅要为残疾人学习文化知识、掌握技能付出劳动,还应增强为特殊教育学校和残疾人服务的意识,从家庭生活、工作等方面加强法律援助和服务。
    1、学好经济法律知识,为残疾人福利(包括个体)企业、特殊学校的校办企业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残疾人创办的经济体或达到一定残疾人数比例的福利企业及特殊学校为改善办学条件而创办的校办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幅度的政策优惠或奖励。但由于这类企业的规模局限性,一般都无力聘请专门的法律从业人员。因此,对依法可以享受的优惠并不是很清楚,特教师范学生应加强这方面的法律钻研,学有所长.必定可以更好地从经济上维护残疾人的权益。
    2、学习社会保障法律知识,为残疾人就业、社会生活提供服务。
    残疾人是一个弱势群体,在社会上,他们遇到的困难比普通人要多得多。特殊师范学生要学习掌握(残疾人保障法)和(劳动保障法)中与残疾人有关的规定,对社会上在残疾人学习、就业、生活中还存在的歧视、拒绝甚至欺压残疾人的行为依法相争。据最新资料,我国现有的6000万贫困人口中,有一半是残疾人。因此,积极依法为残疾人就业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帮助,让他们早日脱贫致富,是摆在每一个特教工作者面前的重任。
    3、学习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为残疾人健康的家庭生活服务。据统计,我国适龄残疾人的婚姻率仅为40.6%,而全国各类残疾人数量高达 6300多万,仅聋哑人就有1700多万。大量的成年残疾人无婚姻而导致他们的个人生活混乱,给个人、家庭带来伤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和危害。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明确规定了几类不宜结婚的人,绝大多数残疾人不在规定之内,残疾人和正常人一样依法享有婚姻家庭生活的权利。在残疾人还在学校接受教育时,就要依法对他们进行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教育,杜绝不健康的甚至是违法的如非法同居、群居等行为。
    二、依法严格要求自己,做好残疾人的语言翻译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残疾人也不例外。但生理障碍给他们和正常人的沟通带来困难。特教师范学生是以后的特教工作者,担当残疾人(主要是盲、聋哑人)的语言翻译是大家一项重要工作。担当语言翻译,要依法严格要求自己。
    l、注意保护残疾人的隐私权。一位盲人青年在演唱会上对为他伴奏的女孩产生了感情,就写了封盲文信.托自己的老师捎带并翻译给女孩,女孩拒绝了他,他虽然很痛苦,也只有默默地承受。但这位老师却将这件事说了出来,很多人听了都嘲笑这位盲人青年,使他产生强烈的自卑感,无法再在公共场合露面,并因此消沉下去。这位老师实际上侵犯了盲人青年人身权利中的隐私权,对他构成了伤害。特教师范生在以后的翻译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残疾人的隐私权,承担起他
们对大家的信任。
    2、注意翻译的合法、公正、公开性。在公检法机关办理聋哑人案件时,都会请手语翻译。个别手语较好的特师生在校时就随老师参加过翻译工作。
    法律基础教学中,要帮助特师生认识到自己担任翻译时所处位上的重要性,力求做到合法、公正、公开,不偏不倚。不能因为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希望搞好关系,有所收获,就歧意理解,将残疾人模棱两可的话语作肯定状翻译出来,使残疾人蒙受冤屈;也不能因为同情残疾人而避重就轻,帮助他们蒙混过关,逃避法律制裁。翻译结束后,要主动签署姓名,以示自己对这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材料是负责的,是不带个人感情色彩的。这也是大家学习(法律基础)后学法、懂法、用法、守法的一个具体表现。
    三、帮助残疾人克服不良行为,排除错误认识
    由于多种原因,近几年残疾人的违法数量呈上升的趋势,其中聋哑人的偷窃行为在城市中时有发生。他们的这种行为在学校中就较常见,聋哑人偷窃主要是受错误认识的支配。特殊教育心理学研究认为,10—16岁的年龄段是聋哑人偷窃行为的易发期。他们往往认为别人有的,而自己没有,就要把它“拿”来。对这种学生时代的“拿”,若不正确引导,不从法律角度进行教育、规范,势必会导致他们走向社会后不良的行为的加剧。特师生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帮助残疾人认识到,偷窃行为是对别人财产的侵犯,不管是正常人,还是残疾人,偷窃都是违法的。如果数量过大,行为恶劣,触犯刑法的,还将构成犯罪。残疾人在校学习时,就要让他们认识到偷窃行为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学会从纪律和法律的双重角度来指导和评价自己的行为。
    相当一部分残疾人错误地认为自己有残疾,即使违法了也不会受到处理。(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应就这个问题进行专门学习。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这些规定,体现了国家在法律上对残疾人的关心,爱护,但绝不意味着残疾人违法可以不受处理,按照法律规定,轻度违法的可以拘留、劳教,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惩处。教学中,应举实例分析。这样,在特师生走向特殊教育工作岗位后,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对残疾学生进行教育,自觉地用法律来约束自己的行为。
    特教师范生将来工作所面对的是残疾人群体,作为特教师资不仅要在学校中对特殊儿童进行文化、技能教育还要培养他们的法制观念;在他们走向社会后,不仅从工作生活上关注他们,还要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帮助他们成为遵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因此,我们师范生自己首先要学好(法律基础),加强与残疾人有关的法律知识的研究,树立将来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的意识,这样,才能成为优秀的特殊教育工作者,在新的社会条件下为所从事的特教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郁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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