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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特殊教育(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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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仲汉 来源: 加入时间:2001-4-5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步入建国
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1988年《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的召开,以及。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文件的颁布,对新时期特殊教育的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使特殊教育逐步走上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和依法治教的轨道。
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残疾
儿童教育已经纳入普及几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并取得显著进展,许多发展较快的地区已经开始形成以残疾
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新局,与此同时,残疾
儿童的早期教育与康复训练,残疾人职业技校教育与职业培训,残疾人高级中等教育与高等教育山部取得长足
的进展。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建立起来,
残疾人是具有一定特殊闲难的群体,针对他们的身心缺陷,对他们进行教育、训练和补偿,是提高残疾人素质的根本途径。为了改进和加强这方囱的工作,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和颁布了全日制盲、聋、弱智学校课程计划,编辑出版了盲、聋、弱智学校教材,制定厂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加强了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改善了教学设备和学校环境,为特殊教育学校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保证。
经过改革开放20年的努力,我凶特殊教育取得了令人瞩口的成就。但是,同前特殊教育与残疾人日益增
长的社会文化需要仍然不相适应,残疾人教育在整个教育事业中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面对新附纪的机遇与
挑战,我们必须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认真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会议精神,进一步解
放思想,阔步前进,为我国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
第一节特殊教育的指导方针与洁制建设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于1988年11月18日,在北京联合召开了全国特
殊教育工作会议。由国务院有关刑汀]联合召仆会议,专门研究残疾人教育问题,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这次会议研究制定了。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于1989年5月4日转发各地研究执行)这项重
要文件以及有关法规、文件的陆续颁布,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方针,为我国特殊教
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铺平了道路。1992年元月21日,教育的面貌,首先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对特殊教育在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给予科学的评价,并利用各种机会,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争取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于残疾人教育的理解和支持。这是发展特殊教育的重要前提条件。
二、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方针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我国国情和残疾人教育的实际出发,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应当以彻
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是:着重抓好残疾儿
童少年义务教育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并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
育。在对各个层次的特殊教育进行统筹兼顾、命向安排的前提下,着重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切实保障
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特殊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各类特殊教育学校都应贯彻执行各种教育共同遵
循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但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充分研究和照顾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不能机械地照搬普通学校的一套做法。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在对残疾儿童少年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科学文化知识教育的同时,
必须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放在重要位置,为他们将来参与社会生活,适
应社会需要创造条件。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属于基础教育的范畴。遵照中央把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多种渠道集资
办学的精神,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应当在国家办学的同时,积极提倡和鼓励多种社会九最办学,包括
提倡和鼓励厂矿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私合经济组织、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办学,或捐资、捐物、出力助学。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各地应当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切实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性法规条例中,对于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在校年限、办学形式、学校(班)设省及布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助学金和师资培训等,均作了具体规定,有力地保障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在以后相继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计划》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其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在原则上都适用于特殊教育,对于特殊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有关残疾人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1988年~;992
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 1991年~1995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1996年~2000年)和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
议于1990年1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均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教
育方式、发展规划以及国家、社会和残疾人家庭的职责作出专门规定,为广泛动员社会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创
造了有利条件。
有关特殊教育法规的规定在上述有关特殊教育法制建设取得进展的同时,关于特殊教育专门法律、法
规建设所取得的进展更为显著。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对特殊教育的
方针与政策、目标与任务、领导与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是新时期我国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这
个基础上,国务院子1994年8月23日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又对残疾人教育的指导方针、学前教育、义
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教师和物质条件保障等作出详尽而具体的规定,为个面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和制定各方面的专题性法规奠定了基础。这些专题性法规,关于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有《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八五”实施方案)、《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
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和《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九五”实施方案》。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全日制盲童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聋重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全日制弱智学校课程计划》(试行)和《中度智力残疾学生教育训练纲要》(试行)。关于特殊教育学校管理工作的有《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关于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仪器工作的有《全日制盲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草案)、《全日制聋校教学仪器配备日录》(试行草案)和《全日制弱智学校教学仪器配备目录》《试行草案),关于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的有《中等特殊教育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和《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教学计划调草案)。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有《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及以《<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试行)>条文说明》。这些法规、条例、规程、方案、计划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地斤胜法规,几乎涵盖了特殊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它们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对于促进我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和提高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雨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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